格式合同是否為要式合同有法律依據
一、格式合同是否屬于要式合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格式合同不一定屬于要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
格式條款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均屬于格式合同。
三、格式合同是一種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需要事先約定協議條款,并使用格式條款來表達合同的合同形式。法律對
1、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2、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四、什么是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律師解答
合同存在的形式主要是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鑒證形式、批準形式、登記形式、合同確認書等。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五、合同訂立的形式有哪些,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合同訂立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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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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