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社保賠償了單位還賠不賠,該如何處理
一、工傷死亡社保賠了單位還賠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如果職工被認定為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基本都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公司無需賠付;但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二、單位工傷賠償社保后,工傷后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在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勞動者便索賠無門。因為《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工傷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職工受到工傷后,公司不按規定賠償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驟為自己維權1、先申請工傷認定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
2、等工傷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62條
[1]《社會保險法》 第41條
[1]《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6條
三、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買下社保,工傷賠償如何計算
1、若用人單位無為員工買下社保或者無足量為員工買下社保,導致員工發生工傷的話,則相應的賠償由用人單位承受或者補足差額。
2、賠償范圍包括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交通費等依發票計量,停職留薪期間,原薪水待遇不變(加班費除外)
3、傷殘補貼金7個月薪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1個月薪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
四、受工傷沒有工傷保險怎么賠償,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出現工傷事故,但是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獲得醫療費,交通費,食宿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費作為賠償,這些費用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的,除此之外,單位還要給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確認工傷等級,賠償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工傷賠償社保局賠什么?
1、《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2、工傷賠償社保局賠什么的標準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引用法規
[1]《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17條
[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18條
六、沒有勞動合同工傷死亡賠償怎么辦,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沒有勞動合同工傷死亡,用人單位同樣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待遇。
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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