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可以作為監護人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一、姐姐可以作為監護人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家里沒有其他家屬的情況下姐姐是可以擔任弟弟或者妹妹的監護人的。對于未成年人,如果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去世或者無法擔任監護人的,是可以由姐姐擔任監護人的。對于成年人,如果其配偶、父母、子女都不能擔任監護人的,姐姐也是可以申請擔任其監護人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二、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訴訟代理人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3]《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4]《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三、被告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被告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證據是認定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從而定罪量刑的重要事項,但是證據都是要經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才能決定是否適用的,最好在開庭之前準備好所有的證據。
四、監護人變更需要起訴嗎?監護人法律糾紛需要起訴?
法律規定中變更監護人不需要起訴。一般情況下,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當父母死亡或者是失去監護能力的,其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動接替父母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此時監護人雖沒有經過訴訟程序,但已發生變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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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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