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簽訂租房合同,法律上有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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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簽訂租房合同,合同有效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租房合同如果滿足以下條件的就是有效合同,反之則無效1.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
3.合同的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4.租房合同的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二、簽租房合同臨時毀約怎么搞,有哪些法律規定
簽署租房合同后毀約,可以先跟違約方協商,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若是協商不成,可以準備材料,收集對方毀約的證據,去法院提交起訴狀,說明自己的訴訟請求,要求毀約方承擔責任。
三、出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為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協議解除、法定解除以及約定解除。協議解除,需要經過協商同意之后方可解除,還可以行使解除權以及在法院裁決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四、租賃人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法律規定是什么
出租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不夠清楚,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法定的違約責任主要是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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