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法律有何規定
一、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合同一方違約或者一方違約后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結。法律對合同
所謂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就是合同終止,合同關系在客觀方面不存在,會導致合同消失,不再具備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糾紛也會消失。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條件有哪些?《民法典》對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
3、合同的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成立的三條件,法律是否明確規定?
法律分析
三個成立合同的條件是合同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發出要約、一方作出相應的承諾;以及當事人均在合同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或者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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