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有效嗎規定是什么?
一、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有效嗎規定是什么
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有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二、合同中約定管轄是否有效,法院是否會受理?管轄權異議提出,法院又會怎樣處理。
管轄權系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后,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審判權,自無庸討論是否具有管轄權,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合同中約定管轄,只要不會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法院都是可以受理的。那么當管轄權異議提出后,會怎么處理?請看下文
三、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有效么?
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有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四、約定是否屬于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以上便是管轄法院約定的相關
五、合同管轄法院的規定
律師解答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因該合同產生的糾紛。
但是對于以不動產為標的的合同,當事人不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應當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能約定由高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為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法院時,不能違反法律中有關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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