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租賃中的承租人確定,法律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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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重租賃中如何確定承租人,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雙重租賃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房屋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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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2]《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二、房屋出租人何時可解除合同,法律上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房屋出租人在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都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超過合理期限不支付租金。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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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3]《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條
三、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可以怎么處理,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出租人將有以下權利1、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要求違約一方支付違約金;
3、要求違約一方賠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
4、沒收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5、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解決違約的辦法。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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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四、受過行政處罰,會不會留有案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拘留不會留有案底。所謂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所以說只有構成犯罪了才會留下案底。
而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它并不是對構成犯罪的人員實施的處罰,是一種治安處罰,因此行政拘留不會留下案底。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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