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方法及相關規定
一、行政訴訟主體資格證明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證明主體資格,需滿足以下條件起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只要具備上述兩種情形中的一種,便可認定其符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二、行政訴訟能申請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
在行政訴訟的裁判文書下來后,當事人能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書、裁定書等文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三、行政訴訟中如何增加訴訟請求,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如果要增加訴訟請求的,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后,可以合并審理的,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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