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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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期限是6個月,從行政機構的處罰期滿開始計算,行政機構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若當事人無理由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檢察院審查期限是多久,是否具有法律規定檢察院審查申請期限
律師解答
檢察院審查期限一般是一個月。但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日。根據法律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三、訴訟法解除合同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訴訟法解除合同期限是多久,法律當中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實際上對于合同解除方面的問題的話,是有除斥期間的規定的。這也就意味著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并不適用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解除合同。
四、執行期限的法律規定,法律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法院強制執行期限多長時間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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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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