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死亡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建筑工地人員死亡責任劃分
一、工地工人死亡責任劃分的相關知識
工地工人死亡責任的劃分需要根據受傷的情況進行劃分,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則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
二、工地施工員死亡,誰的責任?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工地施工員死亡,是誰的責任”問題回復如下施工員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情況,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雇主需要補足差額部分。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三、建筑工地人員死亡責任劃分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謂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有罪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是根據已掌握的證據還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的人。構成本罪對象的不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還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否則,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
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押的人自關押場所押解出來后直至押解人關押場所前的全過程。
所謂情節(jié)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
四、建設工地工人死亡的責任劃分。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建設工地工人死亡的責任劃分”問題回復如下首先我們看看老板和死亡那個之間的關系屬于事實合同的勞務關系(雇傭合同也是勞務合同,享受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再次,看守工地意外死亡,得分很多種情況,很麻煩。說幾點希望能幫到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地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則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工程安全事故中,工地人員因過失死亡的責任劃分。
故意毆打他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兩人共同毆打構成故意傷害罪共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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