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庭前調解如何發生?
一、我想請教一下民事訴訟庭前調解是如何發生的
先行調解程序期限為30日,當事人有權拒絕先行調解、申請終止先行調解、申請延長調解期限的權利,當事人拒絕先行調解、申請終止先行調解程序的,本院在3日內審查立案,案件轉入訴訟程序審理。
因而先行調解程序屬于案件受理后到作出立案決定前的程序。
二、立案調解與訴前調解區別有哪些
1、一是調解糾紛的性質不同。立案調解是訴訟調解,訴前調解是人民調解。
2、二是調解對象不同。立案調解的對象是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對象是當事人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轉交“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調解的矛盾糾紛。
3、三是主持調解的人員不同。立案調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組織進行的,訴前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調解員主持的。
4、四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立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三、刑事訴訟法中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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