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備案時需要產權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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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備案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據
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要有產權證。進行備案登記需要提交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證、戶籍地證件照信息、聯系方式、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等證件。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形式,法律上如何認定,法律含義
律師解答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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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三、民法典對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簽訂租賃合同時符合法定條件,這樣的租賃合同有效,受法律的保護,對于租賃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訂立租賃合同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簽訂口頭合同,也可以訂立書面合同,還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簽訂合同后存在糾紛可以協商和解。
四、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條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條件有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物;
2、租賃物被依法查封、扣押;
3、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4、租賃物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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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五、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六、我國租售同權順序是如何規定的?新租售權的順序是如何制定的?
一種是具有廣州戶籍的適齡的少年,或者是持有人才綠卡等政策性照顧群體的子女,還有一些是符合積分入學人員的隨遷子女。看了租售同權的政策規定,我們可以發現,不管是戶籍入學,政策性入學還是積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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