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收益歸屬哪些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誰,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占有、使用、收益,是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使用租賃物的應有之義,是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實現的合同目的。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對租賃物占有、使用中而使租賃物獲得收益的,其收益的權屬當然屬于承租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約定,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應當按照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條,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條
二、租賃期間內通過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哪一方所有,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嗎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這是由租賃合同的性質決定的。
在有些情況下,承租人租賃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收益,如為生產經營租賃機器設備、為商業貿易租賃營業場所等;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作為對價,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應當歸承租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條,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條
三、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屬誰
1、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原租賃合同中約定可以轉租或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給第三人。新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符合雙方意愿,轉租時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內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過剩余租賃期限。
四、租賃物如何交付使,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租賃物交付使用的方式是,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2]《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五、租賃合同能約定管轄嗎嗎?
律師解答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可以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租賃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不能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租賃物為不動產的,雙方不能約定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因不動產發生糾紛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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