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的自愿原則是法律依據嗎?
一、經濟合同的自愿原則是什么,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經濟合同的自愿原則包括合法的原則,經濟合同的簽訂需要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并且簽訂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不能強加意志。
二、行政許可法是法律原則,它有法律依據嗎?
專業分析1、《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2、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4、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5、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7、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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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經濟合同訂立的原則包括自愿原則,意思表示一致原則,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合同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四、法律依據只蓋公章的合同有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只蓋公章未簽字可能會成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但這并不是代表只要雙方當事人沒有簽字或者沒有蓋章合同就不成立,在雙方當事人決定采用書面形式來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有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上的主要義務并且另一方也予以承認接受的情況下,合同也會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490條
五、民法典規定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首先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其次合同的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最后合同不能夠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這樣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違背任意一條規定,都是屬于無效的合同。
六、定金合同為什么是實踐合同,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需現實交付該定金。如果僅有設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債亦不產生。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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