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舊傷復發的條例有哪些規定,法律上具體規定
一、關于舊傷復發的工傷條例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工傷關于舊傷復發的條例是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存在舊傷復發的話,需要進行鑒定,然后對此進行工傷待遇的發放。在工傷復發這段時間停工留薪期內,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是不能夠變化的。
二、工傷關于舊傷復發的條例
1,工傷舊傷復發不需要鑒定,一般在工傷治療結束后就應該去鑒定,然后得到了相應的鑒定結果,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鑒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鑒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后,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后才能進行。
2,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3,一般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托鑒定后一方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更為妥當。
三、工傷復發規定
一、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的概念界定飲酒駕駛的行為是指車輛駕駛人員在飲用少量酒精類飲料后的駕駛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標準下主要是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但是小于80100時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飲用酒精類飲料或者其他物質而陷入醉酒狀態后駕駛車輛的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標準下主要是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時的駕駛行為。酒后駕駛行為則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使用,不僅包括飲酒駕駛行為,還包括醉酒駕駛行為。二、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不同目前在我國飲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20100,而醉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80100,世界各國對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也有明確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的區分,只是與我國的標準不同而已。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二兩者所強調的不同對于飲酒駕駛而言,強調的主要是車輛駕駛人員基于飲酒行為后而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飲酒的行為而醉酒駕駛強調的是車輛駕駛人員基于飲用酒類飲料或者其他導致麻醉狀態的物質后在麻醉狀態下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的醉酒的狀態。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三處罰標準不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的處罰規定是暫扣1到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改后,酒后駕駛機動車,將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機動車),將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處暫扣3到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15日處罰修改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即“醉駕入刑”。
四、工傷舊傷復發的法律適用
1,工傷舊傷復發不需要鑒定,一般在工傷治療結束后就應該去鑒定,然后得到了相應的鑒定結果,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鑒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鑒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后,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后才能進行。
2,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3,一般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托鑒定后一方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更為妥當。
五、我國工傷復發的具體規定。
在我國認定工傷復發,是需要遞交相關的材料,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鑒定的。如果是勞動者因公負傷的,此時是可以獲得工傷賠償的,再出現了傷情復發的情況,此時也是可以進行工傷鑒定的,并且也是要經過相關的程序的。
六、工傷復發的法律規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過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后又復發的,經鑒定機構的鑒定確為工傷復發的,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情況復雜難以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鑒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
[4]《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5]《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6]《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7]《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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