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是否相同?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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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一樣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合同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是不一樣的,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的主體,由于簽署合同、履行合同義務出現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合同的主體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主體。
二、行政訴訟和民事可以一起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答
行政訴訟和民事可以一起,但是如果其中一個案件是以另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需要等另一案件審結的,則不可以同時進行。
按照相關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的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民事訴訟是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三、分公司能否作為勞動爭議訴訟主體,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能。根據法律規定,有八種情況的合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可以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分公司滿足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這種情形,因此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然可以成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只是法院通常會判決其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四、"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法的主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
五、民法典合同糾紛處理的主體
不同方式不同主體。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不同方式不同主體
1、協商。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訴訟是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六、民法典規定合同糾紛處理的主體
不同方式不同主體。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不同方式不同主體
1、協商。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訴訟是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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