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和一般集資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一、集資詐騙與一般集資行為的區別可能會是什么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占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并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二、我想問一下,關于什么是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的定義是什么呢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
三、集資詐騙和詐騙有什么不同,有何規定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在于1、犯罪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詐騙罪的對象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財物。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對于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屬于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論處。
四、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可能就會構成非法集資罪的嗎
1、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不一定就會構成非法集資罪。
構成非法自己罪,首先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此外,還必須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鉆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復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著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采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于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2、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2、非法做空的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五、集資詐騙認定是如何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構成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集資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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