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能否撤銷,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撤銷,法律規定是什么
可以撤銷,但前提條件是只能在沒有被追認前提出撤銷,且只有善意相對人才有撤銷的權利,善意相對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銷決定。效力待定合同被撤銷后,從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簽訂一年后能否解除或撤銷?
律師解答
合同簽訂一年后能解除或撤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在出現約定解除事由、法定解除事由時單方面解除合同。對于存在撤銷事由的合同可以撤銷,但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三、可撤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律師解答
可撤銷合同是無效合同,但前提是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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