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如何指定公安派出所管轄?
一、刑訴法公安指定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二、法律規定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的案件范圍相適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三、想了解一下特殊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有哪些規定
1、外國人犯罪案件的管轄
1、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來管轄。
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該類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注此類案件應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國領域外的我國運輸工具上犯罪的管轄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若我國與相關國家無管轄協定,則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注上述三種情況的適用有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發生的運輸工具必須是屬于中國國籍二是發生犯罪時,該中國運輸工具必須是在中國領域外。
3、中國公民在國外犯罪案件的管轄
1、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其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轄
1、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正在服刑的罪犯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脫逃,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被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請問一下關于特殊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有哪些規定
1、外國人犯罪案件的管轄
1、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來管轄。
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該類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注此類案件應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國領域外的我國運輸工具上犯罪的管轄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若我國與相關國家無管轄協定,則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注上述三種情況的適用有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發生的運輸工具必須是屬于中國國籍二是發生犯罪時,該中國運輸工具必須是在中國領域外。
3、中國公民在國外犯罪案件的管轄
1、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其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轄
1、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正在服刑的罪犯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脫逃,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被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管轄的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上是新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管轄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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