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應做出哪些決定?
一、行政單位應作出哪些決定
⒈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⒉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⒊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⒋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單位。
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決定書需要載明哪些事項
1、行政強制法第37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理由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的具體情況。依據是指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所依據的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2條的規定,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六種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三、哪些單位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利,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一般來說公安部門工商部門事務部門等行政機構是具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其他的行政機關是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是比較多的,比如對相對人進行罰款的話,如果對方不繳納罰款,就可以直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四、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應有哪些,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單位。并非所有的行政單位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單位才能行使。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
3、受委托的行政單位。一些行政單位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由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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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許可單位一般多長時間作出決定
專業分析
二十日內。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單位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具體理由如下1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2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3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這就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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