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警處罰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嗎?
一、對交警處罰有異議,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可以,只要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都有權利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然,需要在法定期限內。《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2]《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必須先申請復議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嗎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三、不服交警處罰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交警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四、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如何進行訴訟,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
1、起訴時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提交起訴狀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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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五、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長
專業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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