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播淫穢物品,屬于什么罪?
一、非法傳播淫穢物品,屬于什么罪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上是屬于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相關規定二、關于傳播淫穢物品犯罪有什么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從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三)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四條
[2]《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3]《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4]《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5]《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6]《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7]《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8]《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9]《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10]《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11]《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12]《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3]《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1]《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三、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犯罪有什么概念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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