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類型
一、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是
(一)支付違約金,在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損害賠償,因違約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時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三)繼續履行,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二、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還可以單方解除嗎,房屋買賣協議
第一種方法協商解除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雙方達成一致和平解決,簽訂解約協議即可。如果涉及到中介,那么需要三方共同協商。例如雙方都不打算繼續交易,或有違約方,但和另一方達成了協議,補償一定金額而另一方不繼續追究責任。第二種方法約定解約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如果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如果滿足這些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約定“買方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個特定時間)前支付房款,到期未支付,賣方可以解除合同”,達到這個條件,賣方就可提出解約。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責任,房屋買賣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另外,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引用法規
[1]《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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