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有哪些必要條款?
一、請問一下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有哪些必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2、寫明雙方欲進行買賣的房屋的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
3、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是什么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必備條款買方與賣方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房屋的名稱、位置、面積等信息;房屋的價格;價款的支付方式、時間、地點;以及檢驗的標準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條
三、請問一下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哪些條款必須寫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二)標的。
(三)價款。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七)合同生效條款。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四、請問一下二手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條款、房屋信息條款、價格條款、付款方式條款、過戶交房條款、違約責任條款、解決爭議方式條款、合同生效條款、合同終止條件條款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的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五、請問二手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條款、房屋信息條款、價格條款、付款方式條款、過戶交房條款、違約責任條款、解決爭議方式條款、合同生效條款、合同終止條件條款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的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哪些條款,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有雙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質量標準承諾;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與違約責任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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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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