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五座車可以報廢嗎?
一、我的五座小車上牌時間是2006年的,現在可以報廢嗎
青島轎車報廢補貼報廢車政府補貼國家補貼的標準為總質量在12000公斤以上含12000公斤的載貨汽車、準牽引總質量在12000公斤以上含12000公斤的半掛牽引車以及乘坐人數包括駕駛員30人以上含30人且車長9米以上含9米的載客汽車,每輛車補貼人民幣4000元;2006年報廢的車長9米以上含9米且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符合歐II標準的城市公交車,每輛車補貼人民幣15000元。沒有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于大型載貨、大型載客汽車范圍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這類車不明確規定報廢時間,可以一直使用到年審不通過才會被報廢。值得一提的是,一旦車輛行駛的里程數上了60萬公里,將會被引導成為報廢車。當車齡達到15年后,年檢次數為半年一次。
2、出租車類的汽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
3、旅游、公路客運車輛的報廢年限為15年
4、微型載貨汽車為12年;
5、輕、中、重型的載貨車報廢年齡為十五年;
6、半掛牽引類的汽車報廢年限車為15年。其他規定已經上牌的車輛,不達標的將引導報廢或強制報廢,具體強制報廢規定如下⑴.經維修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⑵.經維修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要求的;⑶.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⑷.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車輛。
二、私家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
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取消了對私家車最高15年的強制報廢年限,
第一次提出了“引導報廢”的概念,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之后,將引導報廢,但只要車況符合國家標準,能夠通過年檢,仍可以繼續使用。家用5座位轎車以及7座位的,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駛里程達到了60萬公里的,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15年以后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家用轎車報廢年限取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車自注冊登記后的第15年起車輛需要一年進行兩次年檢,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年檢中對高齡車輛進行了嚴格規定,在私家車在進行功率檢驗時,底盤輸出功率不得低于發動機額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凈功率的65%。同時,新標準提出,在一個機檢周期內的車輛,安全不合格、環保不達標將強制報廢。功率檢驗項目也將取代現有的油耗項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標較差的車輛。由此看來,雖然放寬了車輛使用年限,但是加強了老舊車輛的淘汰,尤其是對于環保標準進行了嚴格把控。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引用法規
[1]《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
三、私家車報廢年限。
《機動車強制報廢準則限定》 本限定中對于私家車的報廢年限限制取消,報廢上限為60萬公里。其他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限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的車使用12年,其他摩的車使用13年等。
四、小車報廢年限規定
1、9座及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則無需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定期檢驗1年2次,超過20年,則從第21年起定期檢驗1年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及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延緩報廢的旅游載客汽車定期檢驗1年4次,延緩報廢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定期檢驗1年2次,超過15年,從第16年起定期檢驗1年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為10年,達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延緩報廢使用不超4年延長使用期間定期檢驗1年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如出現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則立刻收回號牌和行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1、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5、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6、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7、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8、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引用法規
[1]《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四條
[2]《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
五、小車報廢新規定
自2013年5月1日起,開始按照新規定執行淘汰老舊車報廢,其中私家車報廢年限取消,最大行駛里程60萬公里強制報廢。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駛60萬公里后將引導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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