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辦理條件
一、成都二手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條件
公積金提取條件1、職工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提取后仍持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職工離休、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成都二手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條件
公積金提取條件1、職工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提取后仍持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職工離休、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成都二手房公積金提取要滿足哪些條件?
公積金提取條件1、職工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提取后仍持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職工離休、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二手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的條件
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文》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相關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文》第二十四條
引用法規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文》 第二十四條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文》 第二十四條
五、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么材料,在哪里辦理?
提取公積金的理由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相同,主要需要材料有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引用法規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六、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4、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7、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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