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買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積金,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一、異地買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積金,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異地買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條件如下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住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退職)的
5、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7、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國、出境定居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有哪些?
提取公積金需要的條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引用法規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三、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是什么,住房公積金如何代取
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是什么(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住房自住的;
(四)離休、退休(退職)的;
(五)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七)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八)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國、出境定居的;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積金如何代取
(一)代取公積金的手續是因地而異的。公積金提取原則上應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除簽約委托提取還貸業務外,職工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職工配偶、同戶直系親屬(父母或子女)、單位經辦員或經職工單位認定的代辦人可以代辦。
有些地區規定不允許他人代取公積金,但是有些地方卻允許代取,一般代他人提取公積金時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授權書以及代辦人的身份證,手續較為復雜。
(二)盡管如此,代取住房公積金也必須得符合公積金提取的申請流程。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人要根據規定準備相應的資料,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交給單位審核,并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章。
2、單位的人力部門需攜帶申請人的身份證、相關材料及單位證明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核無誤后,工作人員會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清單。
3、本人只需要持公積金提取清單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到中心指定的地址辦理即可。
四、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4、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7、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需要繳納公積金嗎?
按照《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和社會保險一樣屬于必須繳納的項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公積金是被排除在社保之外的。而且公積金現在的政策也只有一個條例,不像社會保險那樣達到了立法的程度。因此許多企業現在沒有給職工上公積金,也并沒有因此而受到任何處罰。個人理解,公積金不是社保,公積金更像是一種企業福利,單位效益好的,不妨給大家上公積金,來提高員工的凝聚力。效益一般的,也沒必要咬著牙上這個公積金,給自身增加負擔。這就是住房公積金必須交嗎的回答,請參照。
六、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法律咨詢解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相關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引用法規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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