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冤案應該怎么辦 對冤案會如何處理理辦案人員,規定是什么
一、有冤案怎么辦?
冤案就是沒有罪而被當作有罪判決或受處罰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認為有冤情,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二、冤案如何申請國家賠償,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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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冤案處理規則
發生冤案,對辦案人員的處理是如果辦案人員對冤案存在違法行為,需要按照其所違反的法律或構成的罪名進行處罰。一般涉嫌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等罪名。
四、冤案的辦案人員會被怎么處罰規定是什么?
孕婦若有犯罪行為,仍然應當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刑事處罰,但是不得適用死刑;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宣告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五、冤案的辦案人員會被怎么處罰
1、冤案怎么處罰辦案人,具體視辦案人員是否違法而定。如果其行為違法,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2、《關于切實防止冤假 錯案的規定》第十二條
明確指出,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引用法規
[1]《關于切實防止冤假 錯案的規定》 第十二條
六、冤案如何處理辦案人員
法律分析
對冤案的辦案人員的處罰是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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