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費是否可以支付給被告?
一、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費是否可以支付給被告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費是否可以支付給被告”問題回復如下你好,想要具體解釋訴訟費由被告承擔還是有敗訴方承擔的提問,需瀏覽以下一、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2、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二、訴訟費用負擔的其他情形
1、二審改判,訴訟費負擔二審法院改變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一審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2、法院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承擔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3、再審的訴訟費負擔1、依照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
2、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由敗訴方負擔規定負擔。
3、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4、離婚案件訴訟費負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5、撤訴案件訴訟費負擔1、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6、減少訴訟請求的訴訟費負擔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7、督促程序訴訟費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8、公示催告訴訟費負擔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9、申請執行訴訟費負擔1、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2、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10、申請保全訴訟費承擔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1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效力訴訟費負擔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費,由法院依照誰敗訴誰負擔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12、海事案件訴訟費負擔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一)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3、特別程序訴訟費承擔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14、產案件訴訟費承擔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15、訴訟費增加的負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二、民事糾紛,請問民事糾紛的訴訟費多少錢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收費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以上就是我們可以提供的民事糾紛訴訟費多少 問題的解決辦法,希望你可以滿意。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三、追償債務訴訟費是怎么收取的,怎么收取訴訟費
你好,對于訴訟費怎么收取的問題,具體答復如下。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根據具體的案由和訴訟金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第十一條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納;
10.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七條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
[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
[5]《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6]《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一條
[7]《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
[8]《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一條
[9]《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10]《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1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十五條
[1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1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六條
[1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七條
[15]《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八條
[16]《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九條
[17]《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
四、債務糾紛找不到債務人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提起訴訟。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要債款。
2.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3.債權人可以先申請凍結債務人銀行賬戶,查封房子或者扣押車子等措施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行動建議
找不到欠款人起訴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債權人對主張的債權需負證明責任,需證明債權合法有效。
2.判決生效后,沒有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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