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有用么?

一、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若是保證人已經被裁定進入了破產程序,那么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若債務人、保證人都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則債務人、保證人可能會被債權人分別申報債權。
二、公司有債務可不可以申請破產,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公司有債務能申請破產。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1]《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三、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為債權人的該債權必須是具有給付的請求權,必須是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且應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四、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的程序和法律認定
律師解答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的程序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
4、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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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2]《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六條
[1]《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1]《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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