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權可以進行質押?哪些規定是必要的?
一、債權已經到期的可以質押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債權已經到期可以質押,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可以進行質押,法律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等。
二、已經到期的債權能進行質押嗎
已經到期的債權可以質押。質押與債權是否到期無關,符合質押條件的,即可進行質押。質押條件如下1、質權依法有效存在。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
3、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包括部分和全部。
4、債務未清償,不是債權人的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條
三、已經到期的債權是否可以質押
到期債權是可以出質的,滿足債權質押的條件即可。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
2、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并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四、股權質押后可以過戶嗎,股權質押是否需要過戶嗎
股權質押后可以過戶,但沒有必要性。進行股權出質的時候,辦理的是股權質押的登記,而不需要辦理股權的過戶。股權質押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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