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和解決
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界定一方在婚內所負債務,另一方在事后追認的,則G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姻法規定哪些屬于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
以下債務屬于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一方負擔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等,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侵權一般情況之下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過一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指的就是用于家庭方面的支出所欠下的一些債務,如果說是屬于存在著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的話,應該是屬于個人的債務。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在夫妻之間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符合公平正義的平衡點。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即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標準進行判斷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關于夫妻共同負債的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離婚時,一方起訴要求另一份承擔共同債務時,若另一方不認可,法院一般的觀點是因該債務與案外人有利害關系,須案外人參與后才能查明事實,應由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一方可以待債權人主張債務時一并處理,故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處理。
在現實社會中,對于夫妻離婚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有很多的夫妻因為三觀不同無法繼續一起生活。那么如果離婚的話就需要處理財產債務問題,如果有共同債務需要一起承擔,此時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如果存在債務問題的話,那么肯定需要對該債務作出處理。此時,對夫妻債務糾紛分為了夫妻共同債務糾紛與夫妻個人債務糾紛。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方式不一樣的。
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定共同債務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觀上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否經過夫妻合意,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層含義是夫妻雙方合意舉債舉債,即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即使該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推定規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舉證責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沒有改變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但在適用推定規則時需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用途,對其進行綜合判斷。
引用法規
[1]《婚姻法解釋(二)》 第24條
[2]《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九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