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簽字是否有法律效力,規定是什么?
一、空白的合同簽字有效力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依法自愿訂立空白合同簽字有效。如果當事人在簽字時已知曉合同的簽訂,雙方協商一致的,不違法的,是真實意思表示的,就有效;如果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能會歸于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二、空白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理由如下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條款,本應由當事人合意補充完整,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未填寫而發生爭議的情況,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空白條款、格式合同及當事人事后補填的效力。作者認為,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對于合同的意義。空白條款的補填一般應推定為簽章人在簽章時已經知曉或授權,但有相反證據時也可以推翻此類推定。
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務中常見的合同主要由金融業經營者所提供的格式條款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別約定”系空白條款,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后手填或機打,該部分條款構成每筆交易的個性部分。例如,貸款合同中關于貸款數額、期限、利率、擔保人、擔保財產等條款往往都是空白條款,留待銀行與借款人協商后填寫。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空白條款的爭議屢見不鮮,關于空白條款的效力與認定很不統一。
如在一起汽車分期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糾紛中,反擔保人辯稱其在一份空白的汽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書上簽字,當時具體車型、價格等都沒有填寫,銀行工作人員承諾事后補上該部分條款時將另行通知。但實際上,無論是銀行還是擔保公司,事后均未向被告告知購車的具體信息,也未將相關合同交給被告,故其不應承擔反擔保責任。對此案就存在爭議。
三、合同空白處后期填寫有效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合同空白處后期填寫的備注信息,如果不改變原始合同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僅僅是作為輔助理解的備注,是可以的。但若該后期填寫的信息,改變了原始合同的、增加或減少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則應視為是一種補充協議或者修改協議,應當征求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并認可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將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屬于無效信息。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溫馨提示】并不是每種情況都是客觀一致的,一個同類型的答案能夠解決我們遇到的85%法律風險。但真正的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復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獲得針對性解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四、合同的有效要件,法律是否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的有效要件有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五、合同無效重新簽訂合同的標準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合同無效重新簽訂合同的標準是雙方必須是在真實意思的表示之下,協商一致簽訂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合同。只有這樣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之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否則的話有任何一條不符合也會導致合同是屬于無效的。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