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人有權解除地役契約嗎?
一、供地役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的幾種情形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2、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二、地役權的法律特征和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地役權屬于物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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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
[3]《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條
三、地役權一般怎么理解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1、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2、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5、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需役地部分轉讓時,受讓人是否享有地役權
需要視情況而定。
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權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為數個不同部分或者僅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權的不可分性體現在兩個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轉讓時,地役權的權利不變;供役地部分轉讓時,地役權約束也不受影響。
因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二條
五、需役地部分轉讓時,受讓人覺得是否享有地役權
需役地部分轉讓時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享有地役權。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進行轉讓或者抵押,地役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需役地部分轉讓時地役權權利不變,供役地部分轉讓時地役權約束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
六、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的原因
法律分析
不得單獨抵押地役權的原因是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于受讓地役權的主體而言,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地役權無法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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