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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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是怎樣的規定的
1、關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于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于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于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二、仲裁委員會受案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一般認為,凡是當事人有處分權的民事、經濟爭議,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將該爭議提交仲裁。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糾紛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對該范圍,具體包括
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托、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筑、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另外,我國法律也明示規定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確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糾紛
①有關公民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③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具體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爭議,包括外國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外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中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發生的上述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國內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對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另有特別規定或特別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照該特別規定或特別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照該特別規定或特別授權的范圍受理案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三、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是什么?
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托、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筑、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3、另外,我國法律也明示規定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確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糾紛
①有關公民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③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具體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四、經濟仲裁的受案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托、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筑、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另外,我國法律也明示規定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確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糾紛
1、有關公民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具體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有哪些?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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