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期間能否執行執行異議裁定
一、執行異議裁定復議期間是否可以執行
執行異議復議期間可以執行。
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二、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風險提示和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被執行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否可以申請終止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總之,被執行人也可以提起強制執行異議
四、我想問一下執行異議期間有時間限制嗎
目前我國民訴法并未規定申請執行異議的期間。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七條
五、執行異議是否可以申訴再審
不能。但可以申請進行異議審查或者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六、本次執行裁定終止執行程序的申請人可以再次提起恢復執行程序嗎
本次執行裁定終止執行程序的,申請人是可以再次提起恢復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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