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承攬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享有哪些權利?
⒈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是留置權。
⒉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已經完成的工作成果依法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工作成果。
二、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是什么
在承攬關系里面涉及到定作人和承攬人雙方,如果需要對方辦理加工生產等業務需要的,這時定做人就需要支付承攬人一定的報酬。法律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條
三、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要約人享有的權利如下1、要約人可以在要約到達相對人之前撤回要約;
2、要約人可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撤銷要約。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不享有的權利是什么?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五、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要約人享有的權利如下1、要約人可以在要約到達相對人之前撤回要約;
2、要約人可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撤銷要約。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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