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走私并販賣武器罪的刑罰規定
一、合伙走私并販賣武器罪最多判多少年,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在《刑法》中沒有走私并販賣武器罪這樣的罪名,走私并販賣武器是按照走私武器罪定罪的,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無期徒刑,并可以判處沒收財產這樣的附加刑,但這并不代表構成此罪一定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如果犯罪情節較輕,也可以在3~7年不等有期徒刑間量刑。
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判的是幾年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二)攜帶爆炸裝置的;(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三、合伙走私并販賣武器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合伙走私并販賣武器罪既遂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3到7年有期徒刑。合伙走私武器的,構成走私罪的共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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