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導致有罪的人沒有被追訴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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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導致有罪的人未被追訴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導致有罪的人未被追訴的,不成立本罪,但有可能成立玩忽職守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對于因法律適用能力低下導致無罪的人受追訴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訴的,不應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第二,對于過失造成的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一般也不應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第三,只有當“無罪的人受追訴,或有罪的人未被追訴”,這一結果本身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結果要件時,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二、徇私枉法罪的判定標準
過失是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徇私枉法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三、行為人犯罪未遂是否構成犯罪?
一、行為人犯罪未遂是犯罪嗎行為人犯罪未遂是犯罪,對于未遂犯,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后,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為未得逞的狀態。其特征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犯罪未遂的犯罪特征主要有哪些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故意殺人罪。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強奸罪。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綜上所述,行為人只要主觀意圖上存在犯罪目的和行為,即便是犯罪未遂也同樣構成違法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經過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并取證認定符合犯罪特征的情況下,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處罰責任,雖然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但是同樣構成犯罪不得免于處罰。查看了上面文章的,相信已經已經對您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實踐中我們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需要沉著冷靜的面對并解決,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此外,我們還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行為人犯罪未遂是犯罪嗎?延伸法律知識
一、扣押他人財物是什么罪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財物一定時候違反《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二、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通過本篇文章的,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了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如果您還需要其他方面疑問的話,可以咨詢本站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1]《刑法》 第270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四、什么是綁架?
未成年能處罰的八大罪沒有綁架罪,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八大罪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
五、過失犯罪的可以成立累犯嗎
過失犯罪是不可以成立累犯的。根據我國《刑法》的明文規定,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構成累犯。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
六、不起訴有案底再犯罪會構成累犯嗎?
不起訴的話說明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不會被判處刑罰,是不會構成累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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