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一、哪些要素會構成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是指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各項珍貴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珍貴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與實物等等。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所出售或贈送的文物是否屬于珍費文物、價值如何,必要時,應當請有關專家根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進行科學鑒定。出售或贈送一般歷史文物出口的,應按走私行為或走私犯罪處理,不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以及《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扯、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
1994年以后,我國已故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文物出境鑒定,是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查驗,決定其是否能出境。對于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或者由國家予以征購,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將收藏的珍貴文物捐獻國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這將造成珍貴文物的流失,對于國家的文物發展是是不可彌補的損失,也嚴重侵犯了我國的文物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個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所謂私自出售,是指將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有償出賣給外國人。而私自贈送,則是無價地將珍貴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外國人。至于行為人是否已出售、贈送成功,并不影響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過程中即被抓獲的,也仍應按本罪處理。珍貴文物的來源,應是私人收藏的。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第4款的規定,行為人將私人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本法將私自出售或私自贈送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給外國人的行為,單列一條,獨立成罪。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如行為人僅觸犯了其中一個罪名,則以其中的一罪定罪處刑。如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行為的,則可以定兩個罪名,但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是珍貴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騙利用,因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應按本罪處罰。至于行為人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珍貴文物的動機性質是什么,例如是為了出售營利、轉贈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對于成立犯罪并無影響,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情節予以考慮。
引用法規
[1]《文物保護法》 第31條
二、你好,問一下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三、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
四、哪些要素會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1.客體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非法制造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偽專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國一致發票監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3.偽造,是指無權印制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制假發粟,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制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發票監制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請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據此,如果印制發票企業未經本?。ㄗ灾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音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委托,而印制發票的,也應是擅自制作的行為。
4.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征。因此,沒有此種特征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托運、托帶均可。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一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發票不限于假發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盡管其行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5.主體要件。本罪中,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6.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在l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中,實施非法印制(復制)、倒賣發票(含假發票),或者非法制造、倒賣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構成投機倒把罪的,就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能成為本罪的罪過。因此,在過失罪過下造成的超量印制發票的,不以犯罪論。
引用法規
[1]《發票管理辦法》 第14條
[2]《發票管理辦法》 第211條
五、我國刑法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構成要件如下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
六、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構成要素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是指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各項珍貴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珍貴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與實物等等。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所出售或贈送的文物是否屬于珍費文物、價值如何,必要時,應當請有關專家根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進行科學鑒定。出售或贈送一般歷史文物出口的,應按走私行為或走私犯罪處理,不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以及《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扯、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
1994年以后,我國已故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文物出境鑒定,是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查驗,決定其是否能出境。對于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或者由國家予以征購,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將收藏的珍貴文物捐獻國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這將造成珍貴文物的流失,對于國家的文物發展是是不可彌補的損失,也嚴重侵犯了我國的文物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個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所謂私自出售,是指將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有償出賣給外國人。而私自贈送,則是無價地將珍貴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外國人。至于行為人是否已出售、贈送成功,并不影響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過程中即被抓獲的,也仍應按本罪處理。珍貴文物的來源,應是私人收藏的。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第4款的規定,行為人將私人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本法將私自出售或私自贈送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給外國人的行為,單列一條,獨立成罪。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如行為人僅觸犯了其中一個罪名,則以其中的一罪定罪處刑。如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行為的,則可以定兩個罪名,但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是珍貴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騙利用,因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應按本罪處罰。至于行為人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珍貴文物的動機性質是什么,例如是為了出售營利、轉贈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對于成立犯罪并無影響,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情節予以考慮。
引用法規
[1]《文物保護法》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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