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一、究竟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
1、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主體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
二、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觀上為過失,即對于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于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三、怎么樣才會構成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于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家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制造、修筑、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觀上為過失,即對于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于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四、如何確定構成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
符合下列條件才會構成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1、本罪主體為為特殊主體,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2、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
4、客觀方面存在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是如何構成的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是由下列要件構成的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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