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行政訴訟時效是幾年?
一、強拆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幾年,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強拆的行政訴訟時效一般是六個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算起。如果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二、針對民法典房屋侵權訴訟時效為幾年
民法典房屋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侵權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三、民法典侵權持續存在訴訟時效是幾年
1、侵權持續存在訴訟時效,時效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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