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一般要如何分割

一、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一般要如何分割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如何分割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離婚后房產分割有銀行按揭貸款的房產該如何分割?
1、如果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貸款的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是首先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原則進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債務也歸該方,產權登記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三、按揭貸款的房子如何分割
1、離婚時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的分割如下婚前按揭買房婚后以一方個人財產償還房貸的離婚時房子應當分配給一方獨自所有;婚前或婚后按揭買房婚后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償還房貸的離婚時房子應當分配給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未還清按揭貸款的房屋,按揭尚未取得產權房產離婚分割怎么辦
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法應根據情況判決歸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應當是完全的,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即應當包括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財產上不應當設定其他權利。
五、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離婚怎么分割
1、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二人共同還款的,房子一般歸產權登記人所有,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以共同財產支付首付款二人共同還款的,原則上產權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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