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繼承公證,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辦理房產繼承公證,要注意哪些事項?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有1、房產繼承公證通常可分為三類公證,即法定繼承公證、遺囑繼承公證以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公證;
2、房產繼承公證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房產證明等材料;
3、辦理公證手續的時間受理后的十五個工作日,辦結出具公證書。
二、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注意的事項
1、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應當清楚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產權有沒有爭議、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3、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7、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1)如果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先去世的話,可以代位繼承,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繼承人繼承(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
2)如果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晚去世的話,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轉繼承其應當繼承的份額(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三、辦理房產法定繼承公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
2.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對此,《民法典》已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3.在公證實踐中,特別是房產部門出具的臨時產權證明以及私房產權證要特別注意(由于歷史原因,八十年代房產部門對私房進行換證時,許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產權證上,但在房產部門的底冊上明確記載是共有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核實,應具體參照拆遷協議、房產部門的房產檔案底冊、購房合同等應認真審查清楚,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為房管部門作好把關服務工作。
4.如果公民出現了死亡或者其他意外情況后其家屬也是可以繼承生前的財產,但是也是會有不少的公民會選擇在生前就訂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么在遺囑中也是會寫明財產的具體明細以及遺產分配情況,同時在訂立遺囑中也是要在當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訂立的。
四、房屋繼承需要辦理公證嗎?
你好,關于您提出的房產繼承需要辦理公證嗎這個問題,參考如下司法部已經發布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房產、分房遺囑、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臺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公證了。 這個被廢止的通知,它對公民繼承房產產權的保護,但是它規定了非常嚴苛甚至繁瑣的產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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