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法院能否裁定移送上級法院管轄
一、下級法院能否裁定移送上級法院管轄
下級法院,是可以移送上級法院管轄的。上級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而由上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同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應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上級檢察院、由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法院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九條 對于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九條
二、基層法院能將案件裁定移送中級法院管轄嗎
1、基層法院不能裁定移送中級法院管轄,只能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三、移送法院實際有管轄權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移送法院一般情況下是實際有管轄權,主要就是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對于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如果發現不符合管轄問題的就可以送給由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對于接受移送的法院來說的話,是不能夠隨意的,再將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