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小產權房征收該如何補償 海東微小企業征收可以怎么補償
一、威海小產權房征收該如何補償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也叫作“鄉產權房”。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一句話,買賣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為沒有合法的房產證,所以,征地拆遷時,小產權房的購房人也就無法完成拆遷補償登記,因此,在爭取拆遷補償上也就存在障礙。但是,小產權房雖然不能買賣,但也是合法房產,征地拆遷的時候,是應當得到補償的,只是,這個補償應當由原房主去領取,小產權房的購房人為了獲得拆遷補償,可以與原房主約定,遇到征地拆遷所獲得的安置房、補償款歸購房人所有,這樣,即便原房主領取了補償款不愿意交付給購房者,購房者也可以通過法院取得這筆補償款。
二、小產權房拆遷補償政策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也叫作“鄉產權房”。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一句話,買賣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為沒有合法的房產證,所以,征地拆遷時,小產權房的購房人也就無法完成拆遷補償登記,因此,在爭取拆遷補償上也就存在障礙。但是,小產權房雖然不能買賣,但也是合法房產,征地拆遷的時候,是應當得到補償的,只是,這個補償應當由原房主去領取,小產權房的購房人為了獲得拆遷補償,可以與原房主約定,遇到征地拆遷所獲得的安置房、補償款歸購房人所有,這樣,即便原房主領取了補償款不愿意交付給購房者,購房者也可以通過法院取得這筆補償款。
三、海東微小企業征收如何獲得補償?
微小企業拆遷是征地拆遷活動中比較復雜的情形,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企業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國有出讓土地應按照市場基準價評估補償。
2、自建的廠房、員工宿舍、倉庫的,應當對其自建物進行評估補償;租賃廠房的應當補償租金損失。
3、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包括不可遷移的水、電等附屬設施,應當結合裝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評估補償。
4、設備重置與搬遷的補償,對于無法搬走的設備設施,應當結合重置成本、成新評估補償;對能夠搬走的設備、設施應當給予搬遷費用,以及搬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損害等進行評估補償。
5、企業因拆遷而被迫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根據企業的性質、經營效益的不同,可以結合不同的方法來評估。
四、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方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后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補償費。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于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于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后,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占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引用法規
[1]《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九條
[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26條
五、宿州小產權房征收如何補償來源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也叫作“鄉產權房”。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一句話,買賣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為沒有合法的房產證,所以,征地拆遷時,小產權房的購房人也就無法完成拆遷補償登記,因此,在爭取拆遷補償上也就存在障礙。但是,小產權房雖然不能買賣,但也是合法房產,征地拆遷的時候,是應當得到補償的,只是,這個補償應當由原房主去領取,小產權房的購房人為了獲得拆遷補償,可以與原房主約定,遇到征地拆遷所獲得的安置房、補償款歸購房人所有,這樣,即便原房主領取了補償款不愿意交付給購房者,購房者也可以通過法院取得這筆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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