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對象范圍和相關規定
一、行政處罰的范圍是什么,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的對象范圍是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給予行政違法相應制裁的相對人。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2]《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二、行政處罰法的設定范圍是什么?
專業分析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范圍如下:
(—)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三、當場罰款行政處罰的條件包括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當場行政處罰的,執法的主體以及被執法的相對人都是要適當的,并且案件也是比較輕微的。適用當場處罰程序,此時為辦理治安案件帶來了許多方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場行政處罰也是存在較大局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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