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后,還可以行政訴訟嗎 行政復議申請后還能再訴訟嗎
一、行政復議后,還可以行政訴訟嗎
1、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
2、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2]《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3]《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二、行政復議后能否再申請行政訴訟?
以下是是不是行政復議后才能申請行政訴訟?的解答。1、行政訴訟不一定要經過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不通過行政復議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某工商局以張某的企業違反行政管理條例為由吊銷其營業執照,后經查實并無違規行為,對于在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的損失,張某有三種途徑實施救濟
1、向該工商局請求賠償,如果對于賠償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某可以像工商局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張某可以直接向工商局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同時提出賠償要求。如果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在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但是對于有些行政糾紛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包括
1、國家行為;
2、刑事司法行為;
3、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抽象行政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6、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7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例如國務院的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8、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9、行政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對行政行為給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損害而進行的救濟方式,就兩者的結果來看都可以達到救濟的效果。不同的是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訴訟,訴訟結果不服就不能復議了,只能通過上訴解決。
三、行政復議申請后還能再訴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后,在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內沒有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在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間內,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了行政復議,就應當等待復議機關作出決定,也要等待行政復議期限的經過。這樣一方面是對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權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避免給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解決行政爭議帶來混亂。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34條
四、申請行政復議后還能訴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后,在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內沒有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在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間內,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了行政復議,就應當等待復議機關作出決定,也要等待行政復議期限的經過。這樣一方面是對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權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避免給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解決行政爭議帶來混亂。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34條
五、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間,行政復議可以被撤銷嗎?
行政復議以后還能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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