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前置程序有哪些情形
一、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前置程序有哪些情形
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
3、納稅爭議案件;《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海關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工傷保險案件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5、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的,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復議申請人。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
[1]《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
[1]《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
[1]《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九條
[1]《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
[1]《海關法》 第六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三條
[1]《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
[1]《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行政訴訟是同一個程序嗎?
關于這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嗎首先你得了解聯系才能了解區別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認定、評價并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法律活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以該機關為被告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三、行政復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發生行政爭議時的一種解決方式,而行政訴訟則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
關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范圍的回答為1、行政訴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把抽象行政行為一概排除。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行政行為部分的有限的納入到復議范圍,所謂部分是指除法規、規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所謂有限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3、原則上講,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才具有可訴性,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和財產權擴展到合法權益,合法權益顯然比人身權、和財產權更為寬泛,還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
四、行政復議是否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有哪些?
視具體情況而定,目前主要有八種情況需要行政復議前置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br/>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r/>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br/>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br/>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br/>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br/>
7、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br/>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三條
[1]《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
五、行政復議法受案范圍行政復議法律適用標準
專業分析1、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行政復議,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所規定的以下受案范圍進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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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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