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前是否必須進行行政復議?
一、行政訴訟前必須進行行政復議么?
你好,關于行政訴訟前必須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原處理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行政機關審查該行為并作出決定的制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二、行政復議中如何確定訴訟地點,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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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八條
三、稅務行政復議優先辦理可行嗎?–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嗎?
1、對在稅務案件處理過程中,同時涉及行政復議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時,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個程序優先的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復議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法規,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2、稅務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加強與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聯系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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